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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司法部关于判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可否准予保外治病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3-01-20
施行日期
1953-01-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65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司法部关于判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可否准予保外治病问题的批复

(法办字第129号 1953年1月20日)

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研字第四一八号报告及附件均悉。关于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罪犯,患病危急,可否准予保外医治的问题,经我们提出初步意见呈由中南政法委员会同意,除了重要特务、匪首、惯匪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及其他重大案犯,一律不得假释或保外就医外,其他如有严重慢性病或急性病,久治不愈或死亡在即的危险,经过医师严格审查确实,原判机关批准后,得由其亲属暂行保外就医,病愈后仍令归案执行。为了防止罪犯逃跑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可交当地公安机关严格管制和监督,并责成保人随时报告病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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