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0)人大常委会字第10号通知》的通知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0)人大常委会第10号通知的通知
(1980年3月11日(80)法办字第10号,
高检办字<1980>第5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0)人大常会字第10号通知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黄火青检察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二月九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为了及时地依法惩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安定团结,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二月十二日批准:在一九八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特此通知
一九八0年三月六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