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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5-12-17
施行日期
2025-12-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556 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

学历条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2025〕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在下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初次担任法官、检察官,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可以使用“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放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本通知执行期间,放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调整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应调整。

(二)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10省(区)44个地(市、州、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2个师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由放宽学历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但未曾任命法官、检察官的正式在编人员,具有本科学历及法律职业资格的,在本院因政策调整不再放宽学历条件后,仍可在本院及调整后放宽学历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

三、适用放宽学历条件政策,或者依法使用“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任职的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到其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职的,只能在放宽学历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

上述人员任职后取得“A类、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或者《关于新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后部分司法人员选任条件适用政策的答复意见》(法〔2020〕265号)第二条规定学历条件的,可以在放宽学历条件之外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往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12月17日

附件

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名单

下列10省(区)44个地(市、州、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2个师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初次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可以使用“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内蒙古自治区(3个盟)

兴安盟(含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二、吉林省(3个市、州)

白山市、白城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三、黑龙江省(4个地、市)

鹤岗市、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

四、四川省(3个州)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

五、贵州省(1个州)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六、云南省(2个州)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

七、西藏自治区(全区7个地、市)

拉萨市、日喀则市、昌都市、林芝市、山南市、那曲市、阿里地区

八、甘肃省(2个州)

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

九、青海省(7个市、州)

海东市、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2个地、市、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2个师)

吐鲁番市、哈密市、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至十师、十三师、十四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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