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准许上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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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准许上诉的通知
(〔55〕法行字第17379号、〔55〕高检四字第1315号、〔55〕司普字第2789号 1955年12月29日)
1951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曾联合发出指示,规定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也与判处死刑的一样一律不准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以后,这一规定应予废止。最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这一规定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屡次提出请示,现在特作通知:今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反革命徒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除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程序准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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