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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5-03-11
施行日期
1965-03-1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9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1965年3月11日 [65]法研字4号、[65]高检发2号、[65〕公发[治]159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

现将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批语和省、专、县政法联合工作组的建议,发给你们。

目前有些地方在办理流氓强奸案件中,乱检查处女膜的情况很严重。有的以检查处女膜代替侦查调查;有的不择手段强行检查;甚至个别检查人员还借机奸污妇女,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对此,各地必须认真进行一次检查。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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