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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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批复
(1980年12月11日 法研字[1980]第30号 高检刑字〔1980〕第66号 〔80〕公发(审)2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省《关于未经逮捕而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人犯如何交付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对于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未逮捕的罪犯,公安机关可根据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收进劳改、拘役场所执行,不另办理逮捕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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