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甘肃省公安厅劳改局请示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4-01-07
施行日期
1964-01-0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84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甘肃省公安厅劳改局请示对群众要求

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1964年1月7日(64)法研字第1号,

(64)高检法字第1号,(64)公发(劳)28号)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劳改局(63)公劳管字第201号《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的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对于群众要求保释的、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的劳改罪犯,不宜采取提前释放和监外执行的办法保释。个别罪犯改造良好又确因家中有实际困难,群众要求放回,当地公社或公安机关来信证明的,可以采取假释的办法处理。假释的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和放出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

(下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