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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少年儿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联合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0-04-21
施行日期
1960-04-2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673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少年儿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联合通知

(1960年4月21日 〔60〕法行字第87号、〔60〕高检二字第48号、〔60〕公劳联字第5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北京市公安局自1957年以来,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的指示,对少年儿童违法犯罪的人不予逮捕判刑,而采取收容教养改造的办法,经过近三年的工作实践,效果很好。北京市少管所收容的×××名少年儿童犯罪的人,经过教育,绝大部分都能积极劳动,努力学习,遵守纪律,并且有一部分确实已经改造好了,1959年底已经解除教养×××名。天津、湖北等地,经省、市委批准,也相继实行了收容教养的办法,证明效果也是很好的。这是因为:(一)少年儿童年龄小,判刑多了不恰当,判刑少了时间短,不易改造过来。(二)少年儿童犯罪的人,还没有刑法观念,判刑与否对他们作用不大。因此,对少年儿童犯罪不判刑,而采取收容教养改造的办法,比较主动,有利改造。

鉴于上述地方的经验,我们意见:今后少年儿童除犯罪情节严重的反革命犯、凶杀、放火犯和重大的惯窃犯以及有些年龄较大,犯有强奸幼女罪,情节严重,民愤很大的应予判刑外,对一般少年儿童违法犯罪的人,不予逮捕判刑,采取收容教养的办法进行改造。教养改造的期限,一般不作规定,但应当根据他们在改造过程中的好坏表现,确定解除教养或继续进行教养。

以上意见,请各地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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