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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2-10-25
施行日期
1982-10-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69 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

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2年10月25日

〔1982〕高检发(监)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请示的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何处理的问题,经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果所犯新罪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仍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案件所处在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即:尚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正在审查起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办理逮捕,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审判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可向被告宣布:前罪所判刑期已执行完毕,现根据所犯新罪,依法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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