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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3-12-10
施行日期
1983-12-1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914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联合通知

(1983年12月10日 [83]法研字第25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有些方不断发生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影响推行计划生育的事件。特别严重的是,有的利用摘除节育环,骗取大量财物,有的用自制工具和粗野方法伤害妇女身体,还有的调戏、侮辱和奸污妇女。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计划生育;而且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危害妇女健康,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很大。必须坚决制止,严加惩处。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宪法和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推行计划生育主要依靠对群众进行普及的宣传和教育,使群众自愿地采取节育措施,控制人口的盲目增长。因此,对于群众中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影响推行计划生育,但没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着重进行批评教育,促使他们停止和改正。对于利用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法惩处:

一、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或者借摘除节育环对妇女进行调戏、侮辱的,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酌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或者收容劳动教养,并没收其非法所得的财物及违法活动用具

;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

三、对于借摘除节育环强行奸淫妇女的,依照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惩处

;

四、数人合伙私自为多名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妨害计划生育工作的,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罪惩处

;

五、以造谣、欺骗手段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骗取大量财物的,依照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惩处

;

六、借摘除节育环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惩处。

以上通知,希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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