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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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1956年6月6日 〔56〕法行字第5427号、〔56〕高检3字第341号、〔56〕公一甲字第282号、〔56〕司普字第682号)
最近接到某些地方人民法院询问外籍案犯刑期的计算问题,兹经共同商定:在国家未颁布刑事法典以前,对外籍案犯刑期起算问题,可以暂援旧例。即:从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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