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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建制单位后的各工程局有关办案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4-01-09
施行日期
1984-01-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74 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建制单位后的各工程局有关办案问题的通知

(1984年1月9日(84)铁公安字26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道部工程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中共军委《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后有关并入建制单位更改名称的通知》,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原铁道兵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师改为铁道部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工程局。对改变名称后的十个工程局,今后所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一九八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82)铁办字号1214联合通知规定,由各地方法院、检察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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