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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部关于交通部直属港航系统的案件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0-07-22
施行日期
1980-07-2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36 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部关于交通部直属港航系统的案件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80〕法交字第1号|高检研字(1980)第42号|〔80〕公发(交)123号|〔80〕交公安字1515号

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安徽、湖北、四川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长江航运局、各直属海运局、港务局:

根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目前正在筹建水上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为保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决定在水上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未正式成立之前,凡是县级以上港航公安机关有关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由所在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直接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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