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公安部关于通缉在逃犯问题的联合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2-05-23
施行日期
1952-05-2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73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公安部关于通缉在逃犯问题的联合通知

((52)公治通字第5号 1952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各大行政区分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各大行政区分署;各大行政区司法部、公安部:

为了加强对一切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的缉捕工作,以达迅速归案法办,特作联合通知,请各级法院、检察、司法、公安机关研究执行:

一、凡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不论已监禁、劳改或未逮捕之现行犯)均由县以上公安机关通令查缉,但有关部门应将逃犯之姓名、年龄、籍贯、简历、罪状、照片、特征与社会关系等详告各该级公安机关,以便于通缉。

二、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署如通缉在逃犯各级公安部门应负责协办。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