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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张贴布告问题的补充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74-07-20
施行日期
1974-07-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1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张贴布告问题的补充通知

(1974年7月20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74年5月22日《关于今后不要在社会上张贴判决书和布告的通知》发出后,有的地方在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凡是对外开放和允许外宾、外交官员、在华工作学习及其他临时来华外籍人员去的地方,不要在公开场所张贴判决罪犯的布告;其它地方,仍可在公开场所张贴。

(二)张贴布告应注意质量,防止产生不良影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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