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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9-01-11
施行日期
1989-01-1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9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

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

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9年1月11日法(行)发<19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的问题,现联合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当全面了解案情,如果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人民法院需要银行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应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银行应当协助执行,不得妨碍执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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