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4号函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4号函
(2014年4月9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执他字第00146号《关于司法拍卖程序中竞买人资格审查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设立中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从事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民事行为。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购买财产,并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参与司法拍卖的,不应仅以竞买人是设立中公司为由否定司法拍卖的效力。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