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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5-18
施行日期
2020-05-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348 字

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高检十厅〔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501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346.75元计算。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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