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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3-10-09
施行日期
2013-10-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281 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高检研函字〔2013〕58 号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闽检[2013]25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以及票据法关于汇票可背书转让的规定,汇票买卖行为不同于支付结算行为,将二者等同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实践中,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请示所涉及的案件,建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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