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3-07-27
施行日期
1983-07-2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331 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复函

(1983年7月27日(83)高检三厅字第059号)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七月十三日,粤检监字(1983)20号函收悉,关于向高检报告监管场所重大情况的范围,根据(83)高检三厅字第1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同意你处提出的意见,即凡监管改造场所发生反革命案件,未决犯、劳改犯、劳教人员使用暴力或集体逃跑、贿赂或勾引干警逃跑,聚众哄监闹狱,造成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流行性传染疫情,干警或监管改造对象与社会不法分子内外勾结的重大经济案件,私放犯人,打人致残、致死,自杀、行凶事件,认为需要上报的其它重大违法乱纪事件,应及时的报告我厅。凡属一般性问题如劳改犯或劳教人员个别逃跑等,可由你们掌握,综合后再上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