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前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能否解除处分”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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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
规定前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能否解除处分”的请示的批复
(高检发政字[1998]21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在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前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能否解除处分” 的请示已收到,现答复如下:
《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据此,有关“解除处分”的规定,只适用于该规定实施后受处分的人员。
对于《规定》施行前受开除以外处分的人员,其处分时间已达到《规定》相应的解除处分期限的,可参照《规定》的精神,晋升职务、级别、工资档次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不需要办理解除处分的手续。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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