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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首次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时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补充规定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0-07-05
施行日期
1990-07-0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405 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首次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时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补充规定

(1990年7月5日 高检发人字<1990>2号1990年6月15日第七届四十五次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做好首次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工作,考虑到检察机关的特殊历史和干部构成情况,对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颁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试行)第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在编检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检察机关工作虽不满30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亦可获得荣誉证书和证章:

一、从事政法工作满30年,其中在检察机关工作不少于10年的

;

二、从事党政军工作满35年,其中在检察机关工作不少于10年的。或虽不满10年,在恢复和重建检察机关中有重大贡献的。

此补充规定只有首次颁发时有效,以后颁发须严格按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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