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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新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办案范围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8-06-12
施行日期
1998-06-1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664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重新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办案范围的通知

(高检发监字〔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工作会议有关侦查工作必须归口承办的精神,结合监所检察工作的实际,现就监所检察部门(包括派驻监管改造场所检察室,下同)负责承办案件的范围通知如下:

一、关于承办直接侦查案件的范围

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

二、关于承办批捕、起诉案件的范围

监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直接侦查的犯罪案件,需要逮捕、起诉或不起诉的,一律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加强内部制约。

三、关于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不服劳教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受理。经立案复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提出抗诉。

四、派驻监管改造场所检察院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其办理案件范围继续按原规定办理。

1998年6月12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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