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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1-04-02
施行日期
1991-04-0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334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1年4月2日 高检发研字<1991>2号)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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