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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4-11
施行日期
2003-04-1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473 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

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的通知

(2003年4月11日 高检发刑申字[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办理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申诉案件工作,现就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由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案件,划归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未单设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办理)。

二、派驻监管单位的检察人员接到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后,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由该部门转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案件管辖范围扩大,业务量增加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编制,以适应工作需要。

四、派出检察院仍负责办理其管辖内监狱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案件。

五、对本《通知》下发前监所检察部门正在办理的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可由监所检察部门继续办结。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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