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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6-03-23
施行日期
2026-03-2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5,537 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2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又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推动和保障生态环境法典贯彻实施,既是政治责任,也是法治责任。现就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

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标志性成果。生态环境法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生态环境法典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全面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完备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为世界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贯彻实施好生态环境法典,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和系统治理,对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始终把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完善配套机制,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保障和服务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

二、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法典对检察履职的新要求,着力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上来

生态环境法典系统规定司法保障制度,许多条文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有9个条文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对检察履职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法典对检察履职的新要求,将各项要求融入检察监督办案,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检察的总体要求。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这是在立法上首次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也是“强化检察监督”首次正式写入法律,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内容,赋予检察机关运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更重责任。

第二,准确把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系统规定。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明确规定“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对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分别作了规定,明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符合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总则和分则相互衔接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系统性、协调性,为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三,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要求。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不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者磋商未达成一致且不提起诉讼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明确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检察机关作为唯一起诉主体的诉讼主体资格,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有利于更加充分发挥两种制度的优势,更好形成制度合力。

第四,准确把握支持起诉的适用情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关支持起诉制度,生态环境法典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支持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法定职责,有利于更好地以检察履职保护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第五,准确把握有关机关协作配合的职责要求。生态环境法典强调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机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等,进一步强调了各有关机关的协作配合责任,有利于形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合力。

三、依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检察职责,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深入学习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规定新要求,强化检察监督,统筹做好惩治刑事犯罪、纠正民事侵权、促进依法行政、解决公益损害等各项工作,切实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水平。

第一,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责,聚焦违反各类污染防治规定和生态保护规定的犯罪行为,持续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坚持惩治和预防并重,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破坏性开采矿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排污许可等严重违法犯罪;对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常见多发犯罪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围绕生态环境犯罪刑事诉讼加强全流程监督,切实防止有案不立、罚不当罪。

第二,不断优化生态环境民事检察监督。加强对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民事案件的诉讼监督,重点监督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纠纷、涉生态环境和资源开发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促进民事主体合法从事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民事活动。强化民事执行监督,重点监督生态修复费用、损害赔偿金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持续深化虚假诉讼专项监督,重点解决借助民事诉讼程序谋取不当利益进而损害生态环境的虚假诉讼行为。准确把握支持起诉条件,依法支持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有效行使诉权。

第三,持续做实生态环境行政检察监督。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生效裁判、审判程序、执行活动全链条监督,重点围绕环境污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规划许可、土地征收等行政处理决定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强化行政诉讼执行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深化环境保护、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检察工作,常态化开展大气、水、土壤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以及土地、矿产资源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法典关于行政监管主体、监管职责、行政处罚措施等规定,立足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规范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刑反向衔接,依法协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第四,着力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深刻把握和领会生态环境法典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一系列新要求,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区域环境资源问题,持续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效能,更好服务美丽中国建设。深入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监督活动。围绕危废处置、海洋保护、耕地保护等开展专项监督。推进重要流域水环境治理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运用公益诉讼方式深化保护鸟类野生动物专项监督,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检察履职质效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要求构建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制度机制,特别强调发挥好司法保障作用。要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配套工作机制,为高质效检察履职、高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有力制度机制支撑。

第一,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关于公益诉讼的各项规定,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监管职责、违法情形、法律责任等新要求,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履职精准性。特别是要加强对“可诉性”的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履职关系,依法全面准确落实有关规定。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衔接程序更新、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同步开展等新要求,提升履职针对性。深化落实《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加强与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程序衔接,依法及时提起公益诉讼,增强公益保护合力。

第二,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加强正向衔接,深刻把握生态环境法典关于行政法律责任的体系化规定,重点把握对同类违法行为设置大体平衡的法律责任、增加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对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明确过罚相当原则等新要求,精准把握入罪门槛,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案件,避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加强反向衔接,深刻把握关于行政责任主体、追责期限、责任折抵、免责事由等规定,对不起诉案件严格遵循“可处罚性”原则,重点审查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性和必要性,及时精准提出检察意见,防止当罚不罚、不刑不罚。

第三,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质效提升机制。全面深入理解生态环境法典构建的责任追究体系,围绕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协商调解机制、禁止令保全措施、举证责任、支持起诉、法律援助、案件移送、执法监督等具体方面,建立健全检察环节配套落实机制。完善符合生态环境案件特点的办案规范,建立专家型、复合型生态环境检察人才队伍,提升案件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强化科技赋能,拓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现代科技应用场景,深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应用,完善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体系,发挥科技对办案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助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第四,深化“四大检察”一体履职机制。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加强“四大检察”协同联动。完善重大生态环境案件交办、督办、提办制度,上下级检察院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机制,推动线索双向移送、研判会商、结果反馈等机制落实落地。进一步推进全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检察协作,强化对重要地理单元的系统保护。

五、推动构建协同保护大格局,服务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内外联动,推动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大助力。

第一,融入和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要把生态环境检察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谋划推进,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报告生态环境检察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争取重视与支持。加强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衔接,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立足检察职能协同推进整改落实。探索建立重点案件线索联合督办、督察整改情况联合“回头看”等机制,以法治方式巩固督察成效,推动解决一批长期影响生态环境治理的堵点难点问题。

第二,强化执法司法协作。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关于执法协作规定,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在案件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调查取证、信息共享等方面协同配合,携手各方打好生态环境保护“组合拳”,形成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合力。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协同有关部门探索完善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督管理和执行落实机制,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修复。

第三,深化协同共治。坚持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结合检察履职办案,深入剖析案件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趋势特点,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源头治理,推动提升治理效能。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支持体系,持续推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深化运用“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拓展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渠道,激发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六、加强组织领导,促进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正确实施

全面做好组织准备、制度准备、能力准备、理论准备等各项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法典有效贯彻实施。

第一,加强工作谋划部署。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督促落实、统筹推进。要积极谋划工作举措,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案件办理、跨部门协作、法律政策把握等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不适应生态环境检察履职要求的制度规范及时清理修订。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深入研究分析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加强工作指导,确保依法规范履职。

第二,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要分层分类开展生态环境法典全覆盖学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带头学习研讨,检察委员会要组织集体学习。将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纳入相关培训调训班次内容,对法典中的重点条文、检察履职的新要求等进行解读,帮助检察人员更好理解条文具体规定和立法原意,更好把握工作要求。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加强生态环境法典贯彻落实的宣传,及时宣传推介生态环境法典重点制度特别是涉检条款,检察机关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成效等,讲好生态环境检察履职故事。

第三,加强案例指导和理论研究。要注重培育、筛选、发布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准、政策把握好、办案效果佳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统一办案尺度,规范司法行为。聚焦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检察履职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行政执法部门等交流协作,充分发挥检察理论研究基地作用,健全理论研究与实务办案良性互动机制,形成高质量理论研究成果,进一步指导实践、推动完善相关制度,推动生态环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各地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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