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西宁铁路公安分处提请批捕的案件的审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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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3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西宁铁路公安分处提请
批捕的案件的审批问题的通知
(1979年9月17日<79>高检一文字第40号)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据铁道部公安局电话反映:你省西宁铁路公安分处,过去需要报捕的案件,是由西宁市公安局负责审批,检察机关重建后,按照法律规定,凡是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犯,一律由检察机关审批。但多次与西宁市检察院联系,均不同意受理,致使该处提请批捕的案件,无处报送。
经我们研究认为: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在准备建立,在没有建立以前,西宁铁路公安分处提请批捕的案件,可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暂时负责审批。如你们认为可以,请转告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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