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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8-12-01
施行日期
1988-12-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451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批复相关内容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

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

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有关规定的批复

(1988年12月1日 高检研发字(1988)第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88)桂检刑二字第28号《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追究已作过行政处理的行为刑事责任,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不是法定程序。因此,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即使已由行政部门作过行政处理,但是,对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虽未撤销原行政处理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亦应依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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