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辖市检察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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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辖市检察
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结合直辖市检察机关干部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直辖市检察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
;
二、直辖市所属区、县人民检察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
三、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区、县人民检察院的二级检察官以上等级检察官的批准权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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