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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区检察机关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8-06-26
施行日期
2008-06-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525 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区检察机关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08]4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致使一些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无法继续办理。为保证灾区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灾区正常社会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遭遇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致使办理的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查起诉的,可以决定中止审查。

中止审查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中止审查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中止审查起诉的案件,要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为维护灾区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抗震救灾的犯罪活动,对于需要及时审查起诉的案件,可以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改变管辖。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灾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坚决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领导和对下指导,合理安排办案力量,并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保证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案件,全力维护灾区社会和谐稳定,保证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20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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