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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5-13
施行日期
1993-05-1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373 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

(高检发监字<19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的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由人民检察院的控申检察部门统一接受后,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根据高检发民字<1991>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精神,由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统一接受后,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199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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