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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严禁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2-02-15
施行日期
1992-02-1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449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

严禁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

(1992年2月15日高检发[1992]4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高检院曾多次强调检察机关禁止使用收审手段,并于1990年发文要求全国各级检察院严格执行。总的看,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发现至今仍有个别地方的检察院在办案中继续使用收审手段。收容审查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用以打击流窜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手段,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检察机关管辖的直接侦查的案件不适用收审这一手段。从实践中看,收审容易发生“以收代侦”等弊端。因此,各地检察院要坚决禁止使用收审手段,同时要杜绝把监视居住搞成变相收审的错误做法。

各级检察院要把禁止使用收审手段作为今年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树立和维护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的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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