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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8-03-18
施行日期
1988-03-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287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1988年3月18日高检二发字(1988)第10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88)京检发字第8号文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6)高检会(二)字第10号文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发字(1987)第36号文关于刑法第114条的犯罪主体的解释,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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