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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的案件实施法律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6-14
施行日期
2006-06-1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536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的案件实施法律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6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6年6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人民检察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的

案件实施法律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6年6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

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6〕1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你院新兵检发〔2005〕23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的案件实施法律监督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刑事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6年6月14日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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