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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节录)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3-09-14
施行日期
1983-09-1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27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节录)

(1983年9月14日 [83]高检发电10号)

一、判处死刑的应以现行重大案犯为主,对过去重罪轻判的已决犯改判死刑,应慎重掌握。

二、改判死刑的对象,应属于原来民愤很大,罪该处死,服刑期间又表现很坏,抗拒改造或重新犯罪而应坚决杀掉的案犯。

三、原来罪该处死而未处死,应考虑罪犯现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如认罪服法,老实改造的,应不再改判,不要再杀。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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