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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3-12-20
施行日期
1983-12-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303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

行为是否追诉问题的批复

(1983年12月20日)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粤检刑字〔1983〕11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收容审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予以追诉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中逃跑的人员,逃跑前已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予以追诉;逃跑前未构成犯罪的,对其逃跑行为,不宜以脱逃罪追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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