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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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3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
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件的通知
(1989年10月5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两高”《通知》,各地检察院要加强、加快案件的查证工作,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的重大案件。对于个人贪污、受贿五万元以上的自首坦白案件作免予起诉处理,要严格掌握,一般应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开庭审理;五万元以下的,依法应该起诉的也要及时起诉。
同一法规的其他版本(1)
- 1989-10-05(公布 1989-10-05) 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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