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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7-08-10
施行日期
1987-08-1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595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7年8月10日 高检研发字[1987]第7号)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研)发(1987)6号文件(以下简称6号文件)以发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挪用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该文件明确规定:“在本文件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文件的精神处理。”据此,对于上述案件,尚未处理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正在处理,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二、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金融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确认,此类行为即属贪污行为,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数额起点的,应按贪污罪来认定和处罚,因此,该文件未将此行为列入。

三、关于6号文件与原“两高解答”第一条(四)项“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问题”的关系问题,该文件是对“两高解答”第一条第(四)项的修改补充,因此,该文件下发后,原解答中第一条第(四)项条款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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