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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备案审查制度有关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3-09-03
施行日期
1983-09-0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281 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备案审查制度有关问题的答复

(1983年9月3日(83)高检一函第33号)

江西人民检察院:

你院请示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县(区)检察院审查批捕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能否暂停执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是经中央同意,并以中央(1979)54号文件下发各级党委贯彻执行的,因此在未经同意以前,这一制度是不应停止执行的。但鉴于当前县(区)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案件较多,人力不足的情况,可将备案制度的手续简化,在县(区)院向分(市)院备案时,只填报《审查逮捕人犯表》即可,以便分(市)院审查后,发现错捕或漏捕能够及时予以纠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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