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2002年8月9日 高检发研字〔2002〕17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13号)收悉。我们就此问题询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意见转发你院,请遵照执行。
此复。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2〕12号)(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