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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1-25
施行日期
2011-01-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467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1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采取

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

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1〕1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10〕107号《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1年1月25日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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