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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在购销中索取和收受财物定罪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2-04-19
施行日期
1982-04-1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234 字

关于对在购销中索取和收受财物定罪问题的复函

(82)高检经函第1号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湘检经字【1982】第五号报告收悉。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凡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而刁难用户,索取和接受此种费用者,以行贿、受贿、贪污论处”的规定,是否以国务院《通知》下达时间为定罪界限问题,答复如下:凡在购销工作中利用职务、公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各种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以行贿、受贿或贪污论处的,均应按照刑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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