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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3-06-18
施行日期
1993-06-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34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3〕2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1992〕191号文《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的金额。计算被盗手持移动电话机(即“大哥大”)的价值,只能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频率占用费及预收电话费。

199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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