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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制止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3-07-02
施行日期
1993-07-0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985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其相关内容已纳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之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制止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

(高检发<199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去年下半年以来,发现有个别基层检察机关极少数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违背法律、政策规定,在检察工作的某些环节上,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有的收取“初查办案费”、“协查办案费”,有的收申诉案件“受理费”,有的对不起诉、免予起诉或保外就医人员收取“手续费”、“帮教费”或“保证金”,还有极个别的甚至将应逮捕、起诉的案件作罚款处理。这些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虽然只是发生在个别单位和极少数人员中,但严重地损害了检察机关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这是新形势下“拜金主义”等腐败现象在检察队伍中的反映,是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地位格格不入的,是完全错误的,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精神,把全体干警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严格执法,狠抓办案上来。充分认识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不仅影响严肃执法,而且败坏检察机关的形象,严重腐蚀检察队伍。要切实进行检查纠正,坚持刹住这股歪风。

二、省级院和分、州、市院对所属下级院的情况要进行一次调查了解,实事求是地弄清情况。确实存在乱收费、乱罚款的,先要进行自查、自报、自纠,认真清理,尽快予以清退;对一时不能清退的,要做出计划,逐步清退。上级院要督促检查。

三、高检发(1991)23号《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七条中有关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各级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实,甚至坚持不改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五、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一些基层院确实存在经费困难、条件艰苦和待遇偏低等问题。各级领导应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政部门反映,争取支持。决不允许以此为由乱收费、乱罚款。

请各地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及时报高检院。

199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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