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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8-08-12
施行日期
1988-08-1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348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347条等有关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

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1988年8月12日高检研发字(1988)第8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违反政府规定卖自己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烟应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作职下答复:

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构成犯罪的,可直接适用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帮助出卖的中介人,应以共犯论处。鉴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毒品,不同于又买又卖的贩毒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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