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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9-12-30
施行日期
1999-12-3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2,937 字 · 共 30 条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

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封面格式样本;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1999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确保议事质量,规范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检察委员会委员等提出议案草案、书面报告,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四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应当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五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检察工作经验总结,对检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

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过去和现在有关情况的总结概述;

(2)对有关情况的具体分析、分类研究等;

(3)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解决问题的具体设想或措施。

起草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包括:

(1)事项缘由及背景;

(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

(3)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起草情况报告必要时应当附有重大、典型案例材料等附件。

第六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司法解释文件,应当有司法解释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司法解释议题来源及有关背景;

(2)起草与修改过程;

(3)征求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的情况;

(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

第七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

第八条 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刑事申诉、抗诉案件等)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来源;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等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3)诉讼过程;

(4)案件事实与证据;

(5)主诉、主办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

(6)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7)其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报告,还应当有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情况;申诉理由、依据及要求等。

第九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案件报告还应当包括: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内容,提请抗诉理由及申诉理由;

(2)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况及意见;

(3)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意见。

第十条 民事、行政等抗诉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来源;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审查认定的事实;

(4)诉争要点;

(5)诉讼过程;

(6)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7)主诉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

(8)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情况;

(9)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第十一条 人大、其他政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案件报告应当写明,并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抗诉案件报告、申报案件报告应当附有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文件,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项缘由及背景;

(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

(3)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

第十四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附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条文。

第十五条 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检察委员会秘书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划》及本规定,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

领导批示:

议案名称:

承办部门、主诉或主办检察官:

提请决定事项:

提交时间:

附件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检察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管理。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标准提出意见;

(二)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提出审核意见;

(四)承担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

(五)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催办;

(六)负责对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总结和案例编纂工作;

(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对承办部门经主管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登记。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收到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文件后,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条件的,应当按照标准格式印制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要求有关承办部门补充。

对于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或重大疑难案件的议案,检察委员会秘书处责成专人进行研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应将拟定的会议议程和承办部门的报告呈报检察长审查决定。

第七条 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应事先将会议议程通知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议程和会议材料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统计检察委员会委员到会人数,并在会前将出席、缺席委员名单提供给主持会议的检察长。如果与会委员不足半数,应及时报请主持会议的检察长决定推迟会议。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指定专人承担会议记录工作。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整理会议纪要,草拟检察委员会会议决定稿,并在闭会后及时将会议纪要稿呈请检察长或主持检察委员会的副检察长审签,将检察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稿送办公厅审签。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对检察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负责督促落实,并要求承办部门将检察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对检察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检察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办理承办事项,由承办人提出意见,负责人审核后,报室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均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可以针对检察委员会讨论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以及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研究和总结。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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