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2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已经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1.检察业务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对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加强检察业务宏观管理,通过理念引领、政策引导、指标评价,牵引检察业务整体向前,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加强个案管理,通过个案过程管理、结果评判,强化业务办理与管理并重,办理中有管理,管理促进办理、管理保障办理,有效提升个案办理质效。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全体检察人员都要充分认识自身在检察业务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任务,切实把加强检察业务管理作为全院、全员的共同责任,把检察业务管理贯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各环节,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总体要求
2.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以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为主线,构建全员参与、权责明晰、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检察业务管理新格局,加快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引领检察业务正确方向,引领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推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组织体系。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着力构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宏观管理为统领、办案部门自我管理为基础、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为枢纽、相关部门协同管理为保障的全方位、立体化检察业务管理组织体系。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办案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业务管理的主体,其中,办案部门包括部门负责人、主办检察官、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政工人事、法律政策研究、检务督察、计划财务装备、新闻宣传、档案管理等部门是协同管理部门。
4.职责体系。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检察业务进行宏观管理,对重大业务工作进行决策、指导和监督,位于检察业务管理体系的统领地位,检察长是检察业务管理第一责任人,检察委员会是检察业务管理的重大议事决策机构。办案部门负责本部门、本条线办案质效的监督管理和各项管理措施的组织实施,位于检察业务管理体系的基础地位,办案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条线检察业务管理第一责任人;主办检察官、独任检察官是检察业务管理直接责任人。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业务管理的专门机构,承担综合协调、统筹管理、监督落实的职责,位于检察业务管理体系的枢纽地位,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检察业务专门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加快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理念现代化
5.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自觉把党的绝对领导融入检察业务管理的全过程、各环节,既从政治上着眼,旗帜鲜明讲政治,保证检察业务管理正确政治方向;又从法治上着力,通过检察业务管理推动检察监督办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6.坚持案件管理与办理并重。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既要认识到案件办理是基础、是根本,不能脱离办理抓管理;又要充分认识办理需要管理,克服“重办理、轻管理”的倾向。坚持既向案件办理要质效,也向案件管理要质效,把案件管理与办理摆到同等重要位置。办案部门要自我管理、接受管理、有效管理,更加重视过程管理。
7.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并举。检察业务管理既要着眼目标牵引,又要针对问题实施监督管理。要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通过确立方向、明确目标,发挥激励和引领作用。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及时发现检察监督办案突出问题,既注重个案问题整改,又注重举一反三,推动类案治理和预防。
8.坚持业务管理与指导衔接。强化“在业务管理中抓业务指导、在业务指导中加强业务管理”的意识。充分运用业务管理发现的突出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对下指导和督促整改,使业务管理通过业务指导见成效;善于在业务指导中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业务管理更加及时有效。
9.坚持管案与管人结合。把检察业务管理与干部教育培训、选拔任用、考核评价、评先评优以及追责惩戒相结合,促进检察业务管理与干部管理监督衔接互动、协调运转,实现管案与管人互促共进,同向发力。
四、加快推进检察业务管理体系现代化
(一)健全完善业务指导体系
10.正确把握检察业务发展方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检察工作全局,把握和引领办案的趋势性、动态性,研究制定检察业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思路和推进措施等。办案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要研究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检察业务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制定本部门、本条线的工作计划,确保检察工作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11.加强个案指导。规范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请示要及时办理,提出明确的答复意见。完善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和指导办理工作,下级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全面、客观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案件情况、处理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审查提出意见,加强指导和督办工作,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对符合备案审查条件的案件,严格履行备案和审查程序,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12.强化案例指导。要把案例指导作为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健全完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选用机制,推动指导性案例强制检索,探索在办案系统中智能推送相关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强化案例意识,积极研究、编写、报送案例,参照指导性案例、参考借鉴典型案例,规范检察官自由裁量权,避免“同案不同处”问题;落实检察委员会集体(扩大)学习指导性案例制度,将指导性案例作为检察官业务培训重要内容,引导检察官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规则。
13.统一司法办案标准和法律适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要及时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健全完善检察办案规范指引和指导性意见。办案部门对本部门、本条线业务工作实施综合指导,通过召开业务会议、发布典型案例、组织研究法律政策问题、开展疑难案件研讨等方式,促进统一司法认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办案标准。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筹业务需求、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等监督管理手段,促进规范司法。
14.做实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是精准指导检察业务纠偏、提升、发展的重要机制。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每季度举行一次会商,必要时可以举行专题会商,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适时组织会商。会商要注重业务数据体现的司法理念、司法规律、司法价值,注重发现倾向性、异常性、典型性问题,把握业务工作动态和趋势,深入研究数据背后的国家安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措施。
(二)健全完善业务管控体系
15.强化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案件的管理。检察长负责决定重大办案事项,有权对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在协助检察长对检察业务进行宏观管理的同时,负责分管部门办案质效以及重大、热点、敏感案件的监督管理、指导把关工作。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检察官要及时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
16.强化办案部门对案件的自我管理。办案部门负责人负责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为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对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进行审核;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性事项、办案时限、法律文书格式和内容等进行审核。主办检察官负责办案组承办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对办案组成员进行管理。检察官要加强自我管理,合理安排办案进度,全面、全程、规范使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案件;指挥检察辅助人员参与案件办理。
17.强化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的流程管理。流程管理是实现办案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健全案件受理机制,规范案件管理部门集中受理案件的范围、审查内容。按照业务部门和专业办案组设置进行分案,严格执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临时成立专门办案组办理。推进流程监控实质化,完善常态化预警、提醒和定期通报督促制度,及时纠正办案程序违规违法问题。流程管理要到位不越位,不影响检察业务正常办理。
18.规范法律监督线索的内部移送和管理。落实监督办案一体化要求,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和办理机制,实现内部协同履职,形成检察监督合力。办案部门对办案中发现的执法司法等方面监督线索,要及时研判,应移尽移;接收线索的部门要加大监督线索审核、查办力度,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馈案件管理部门,抄送线索移送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做好线索的接收、移送、督办和反馈等工作,建立线索移送、办理及反馈情况定期督办通报制度,推动法律监督线索内部移送和管理规范运行。
19.抓实检察业务数据管理。业务数据准确是宏观管理和指导检察业务的基础。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是检察机关基础性、权威性数据来源,要持续优化案卡标准化设计,规范填录标准。办案人员要准确、规范、同步、完整填录案件信息,及时上传相关案卷材料,确保电子案卷随案生成。办案部门负责人要加强检察业务数据质量管理,检察官承担指导、审核责任和最终责任,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对录入的信息依据本人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案件管理部门要常态化开展检察业务数据日常审核、检查督查,及时对本单位、本地区检察业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办案部门要协助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检察业务数据管理,及时对案件信息进行审核检查、修正和补录。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制定本地区检察业务重要数据目录,建立健全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三)健全完善业务评价体系
20.科学设置和正确运用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是对检察业务的宏观评价。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制定全国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做好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的本地化应用工作。要坚持全面评价、整体评价、组合评价和实绩评价,注重各项指标的互动关联影响。建立指标异常情况研判机制,及时分析原因,研究对策。
21.探索建立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机制。对已经办结的案件,探索建立办案人员自查、办案部门组织核查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机制,作为案件归档前的必经程序。要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重要办案程序作为案件质量检查的重点,对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做出处理。对于本部门或者本条线办理的特定类型案件或者案件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对于质量检查以及专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具体措施,促进办案质效提升。
22.深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案件质量评查是精准评价具体案件质量的基本方式。坚持重点评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在检察长领导下,由案件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对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案件、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和免予刑事处罚案件进行逐案评查;每年度要随机选取一定数量或者比例的案件进行常规抽查。把评定案件质量等次作为评查必经环节,不合格案件等次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核定。注重评查结果运用,办案部门应当针对评查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长效整改机制,推动类案治理。对评定的不合格案件、瑕疵案件,抄送检务督察部门纳入督察工作范围。推广开展交叉评查、提级评查、异地评查,有条件的院可以探索对所办案件进行普遍评查。
23.完善检察人员考核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本院检察人员的具体考核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指导,充分尊重检察监督办案规律,科学设定检察人员考核标准,突出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要求,一体加强“案”的管理和“人”的管理, 以“全面、全员、全时”和“考实、评准、用好”为导向,统筹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检察人员考核机制,实现对“案”的评价和对“人”的考核同向发力、相互结合。
(四)健全完善外部监督体系
24.深化人民监督员工作。人民监督员工作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检察实践。积极推动人民监督员“十种参与监督方式”的全面落实和“四大检察”的全覆盖,确保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监督。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严格执行拟不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向检察长报批程序,切实强化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刚性效力。推动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反馈人民监督员管理情况、检察机关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的双向反馈机制。落实人民监督员“管用分离”机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选任管理、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工作。
25.深化检察听证工作。检察听证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审查案件方式。对于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等终结性处理决定的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当事人反复申诉,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原则上应当组织听证。探索开展简易听证、上门听证、网上听证、特邀听证,优化听证程序,提高听证效能。对具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的听证可以录播。健全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机制,对于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或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后作出决定。进一步规范听证员库和听证室建设,落实听证经费,为听证工作提供保障。
26.深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司法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严格依申请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公开法律文书,根据工作实际向社会发布检察业务数据和重要案件信息,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
27.自觉接受律师对检察办案的监督。深化检律良性互动,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反映意见和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执业权利,加大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监督案件办理力度。协同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推动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值班律师制度,增强律师对检察办案的监督实效。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现场阅卷、互联网阅卷、异地阅卷相结合的多元化阅卷服务体系,优化律师对检察办案的监督方式,拓宽律师对检察办案的监督途径。
五、加快推进检察业务管理机制现代化
28.构建检察业务管理一体化运行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一指导、监督、协调的一体化检察业务管理运行机制。要动态、全面把握本院、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通报、讲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统一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检查、案件质量评查等专项检察业务管理工作。案件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枢纽作用,融合办案部门的管理,对接其他部门的管理,促进管理与指导结合、放权与管权平衡、管案与管人衔接,推动检察业务管理一体化运行。
29.完善协同管理机制。加强检察业务管理与其他各项管理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政工人事部门要优化机构编制管理,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健全和落实理论武装、业务培训、考核激励等机制,为检察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保证。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要加强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工作,统一司法办案标准和法律适用。检务督察部门要通过系统内巡视、政治督察、执法督察、追责惩戒、内部审计等,为检察业务工作提供纪律作风保障。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要保障业务经费,规范履行涉案款项管理职责。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信息发布的审核把关,建立检察舆情快速反应机制,把舆情监控贯穿重大敏感案件办理始终,严格同步落实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档案管理部门要做好诉讼档案归档工作,推动实现电子案卷归档。其他部门按照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要求,紧紧围绕业务办理开展工作,促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30.建立管理结果运用机制。加强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本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工作部署、决定决议落实的跟踪督办和检查,执行情况要及时报告。办案部门要针对业务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建立健全规范办案的长效机制。办案人员要主动接受监督,对业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反馈。规范依法履职保障和追责惩戒机制,业务管理中发现的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的线索要及时移送检务督察部门调查、处置,对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司法责任; 对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追究司法责任,依法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将检察业务管理情况纳入检察人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检察人员绩效奖金分配、评优评奖、职务职级晋升、交流任职、检察官等级升降、退出员额等的重要依据。
六、加快推进检察业务管理能力现代化
3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要切实担负起领导检察业务管理的责任,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构建权责明晰、制约监督、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统筹检察业务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建设,讨论和决定涉及案件管理的重大改革、制度建设、专项活动等重大问题。加强案件管理岗位人员配备,优先选配检察官或符合检察官任职资格的优秀干部担任案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人员较少的人民检察院至少有一名检察官从事案件管理工作。建立案件管理部门与办案部门检察官轮岗制度。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数据管理员应为正式在编人员,负责案件信息的日常审核和业务数据统计、管理工作。
32.提升管理素能。检察委员会坚持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业务工作民主决策、集体监督,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检察长要强化业务管理的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水平,敢管、善管、管好检察官办案。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检察官要强化检察业务管理主体意识,在办案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提升办案质效。案件管理部门要提高政策把握、法律适用、数据统计、分析研判、程序监管和质量评查等能力,加强专门人才队伍建设。
33.强化理论研究。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检察业务管理理论研究。紧紧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研究检察业务管理理念、体系、机制和能力现代化等重大命题。建立检察业务管理理论研究人才库,培养一批优秀理论研究人才,集中力量开展重点课题研究。建好用好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案件管理专业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案件管理研究基地,构建开放式检察业务管理理论研究格局。定期组织检察业务管理课题申报、精品课程评选、征文评审等活动,推动检察业务管理理论研究工作深入开展。
34.推进数字管理。按照“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原则,推动检察业务管理数字化建设。强化业务需求统筹,持续升级完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根据需要研发智能辅助系统,满足检察业务办理、管理和统计需要。加快检察业务管理系统建设,推进办案流程管理自动化、质量评查智能化、数据质量监督模型化、业务数据分析定制化、评价指标解析可视化,逐步实现检察业务“智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