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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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3〕10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研字〔1993〕3号《关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主体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批复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略罪的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两高”《解答》发布前发生且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有关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略案件,应适用《解答》,对《解答》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可不再变动。
此复
1993年11月10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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