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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6-08-23
施行日期
1986-08-2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243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3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

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批复

(1986年8月23日)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你处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期间能否担任国营工厂厂长的请示知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共同研究,一致认为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不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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