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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6-29
施行日期
2000-06-2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篇幅
全文约 289 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2000年6月29日发布 高检发研字[2000]15号)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实施时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是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对刑法的修改。因此,该《解释》的效力适用于修订刑法的施行日期,其溯及力适用修订刑法第12条的规定。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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